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刑诉〔2015〕10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X,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农民。2011年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4年1月2日刑满释放; 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后季以来,被告人薛某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毒品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2015年3月3日晚上,公安人员在韩城市**城小区**号楼*单元*户层将薛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2.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3.31克。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瑛
2015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押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视听资料: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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