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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1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镇**号)。被告人薛某某曾因吸毒,于2017年10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0年9月16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薛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0年3月1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本市滨江花城小区南门东侧附近,向吸毒人员纪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3克,得款人民币300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薛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滢

检察官助理: 杨元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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