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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贩卖毒品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22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汉族,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60********,文盲,现住周某某**镇**村**街**号,农民。2013年12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12日,周某某公安局缉毒大队在马召镇群兴村抓获吸毒人员张某某。该张供述其所吸食毒品是从马召镇群兴村薛某某手里购买。缉毒大队在马召镇群兴村随即将薛某某抓获,当场在其家里查获毒品5包,毛重约5.2克。经毒品鉴定,毒品5包,毛重5.2克,净重1.8克,该毒品为海洛因。

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在自家门口向张某某出售毒品80元一小包, 2013年12月7日在自家门前西边十字向刘某某出售毒品200元两小包。以上出售的毒品种类与在薛某某家中查获的毒品系同种类,均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现场勘查方面证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薛某某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薛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晓楠

二0一四年四月三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

3、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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