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6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原系钟祥市**局司机,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现住钟祥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2月9日被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薛某某在钟祥市残联附近卖给谢某某2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计0.54克;谢某某付给薛某某人民币700元。

  2.2020年6月8日16时许,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薛某某求购毒品,转账人民币260元给薛某某;薛某某在钟祥市西环路出租车加气站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计0.18克)交给沈某某。

  3.2020年6月8日22时许,沈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薛某某求购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毒品;23时50分许,薛某某携带2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0.11克)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9克)到钟祥市西环路出租车加气站交付给沈某某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摩托车、红色药丸状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等物证;2.钟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沈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肖明、帅政军、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钟祥市公安局提取、称量、检查、辨认等笔录;7.薛某某、沈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照片、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3次共贩卖甲基苯丙胺5小袋(其中2小袋净重0.1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共计0.91克),合计1.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飞雄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在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