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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8〕17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6日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6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薛某某从一宝鸡人手中收帐拿来1.4克海洛因,2015年8月15日下午,吸毒人员倪某某(已行政处罚)打电话联系薛某某,在薛某某家中从薛某某处购买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约0.1克);2015年8月17日下午倪某某又在薛某某处购买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5年8月18日,倪某某再次到薛某某家中购买了100元的毒品,被长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薛某某家中提取到一小包透明塑料纸包裹的灰白色粉块状物品,被告人薛某某称该物品为毒品海洛因。2018年8月26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薛某某家中提取到的透明塑料纸包裹的灰白色粉块状物品毛重1.3097克,净重0.9384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3日之间,被告人薛某某从一名叫石某某的人手中买来毒品海洛因,除部分供自己吸食外,将剩余毒品通过张某某卖给“泰森”等人,2016年6月3日,抓获薛某某时从薛某某家中提取到毒品一包,后经称重和鉴定,该包物品净重0.0722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6年10月9日16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给被告人薛某某打电话要求购买毒品,后李某某同另一吸毒人员焦某某各出资50元,二人骑电动车到达王寺镇小古村薛某某家附近,李某某拿着同焦某某凑得的100元毒资到达薛某某家门口,李某某联系到薛某某后,被告人薛某某通过自家的窗口将一包纸质包裹的毒品卖给李某某,李某某购得毒品后行至王寺北街时被长安分局侦查员抓获,现场在李某某身上将其从薛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查获,后经称重该物品毛重(即包含外包装纸)0.18克。李某某证实自己同焦某某三次从薛某某手中购买毒品。2016年10月10日10时许,侦查人员在小古村128号薛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对自己将毒品海洛因卖给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称重和鉴定,该包毒品净重0.0667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李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查封、称重笔录及照片。

7.​ 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吸食并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18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

2.侦查卷宗五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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