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路**号**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京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京山市公安局执行。2013年薛某某曾因吸毒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薛某某曾因吸毒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薛某某曾因吸毒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薛某某在京山市金茂南山加油站对面卖给刘某某1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约1.35克),刘某某用微信支付给薛某某900元。
2、2019年10月14日,刘某某联系被告人薛某某要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0颗,每颗价格35元,并通过微信支付给薛某某3500元。后薛某某在金茂南山加油站对面交易时称没有那么多了,只给刘某某5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截图5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0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2.证人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一份;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薛某某手机数据光盘一张、炳兴成金号监控视频一张、讯问薛某某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川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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