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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85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毒,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经与在北京市朝阳区的王某某联系,于2020 年5 月20 日13时许,在河北省霸州市**路**餐厅内,以人民币1400 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白色晶体1包(净重1.37 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薛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亚男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916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粉色oppo手机一部、玫瑰金苹果手机一部、塑料袋一个;

7.无冻结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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