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薛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又因吸毒于2020年2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1、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下午,在其东海县**镇**村家中以50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O.5克。
2、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5月初一天下午,在其东海县**镇**村家中向刘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O.5克。
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手机微信转账截图等相关书证;
2.证人孙某某、刘某甲、时某某、范某某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
4.东海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二、危险驾驶
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2月29日19时许,饮酒后驾驶苏G8**** 号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倒车时与刘某乙驾驶的诉G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 。
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公交认字【2018】第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公物鉴(毒物)字[2018]55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薛某某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