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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贩卖毒品、危险驾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薛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又因吸毒于2020年2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1、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下午,在其东海县**镇**村家中以50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O.5克。

2、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5月初一天下午,在其东海县**镇**村家中向刘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O.5克

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手机微信转账截图等相关书证;

2.证人孙某某、刘某甲、时某某、范某某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

4.东海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二、危险驾驶

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2月29日19时许,饮酒后驾驶苏G8**** 号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倒车时与刘某乙驾驶的诉G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 

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公交认字【2018】第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公物鉴(毒物)字[2018]55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薛某某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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