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刑一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吕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由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以来,被告人薛某某加入网络诈骗组织,该组织以介绍“零投资、高回报”的兼职为由,利用腾讯QQ、微信、支付宝、iSpeak语音软件(简称IS)来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群的会员费、刷单费。该诈骗组织先由“推广员”利用QQ、微信等网上通讯软件,发布兼职工作信息,当被害人有意向从事兼职时,便引导其进入IS房间内,由“初级任务老师”利用该组织提供的 “话术”,引诱被害人入会并交纳会员费(117元到158元不等),之后再将被害人推荐给“高级任务老师”,高级任务老师以初级会员不能做任务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再次交纳128元升级为高级会员,该组织收取会员费后,将大部分被害人直接拉黑。部分被害人被安排做“刷单”任务,即购买商品后,返还相应货款并支付佣金,被害人被引诱支付大额货款才被拉黑。被告人薛某某在该犯罪组织中曾经担任“初级任务老师”、“高级任务老师”等职务,并参与该组织骗取广东籍被害人陈某甲(学生)、山西籍被害人乔某某(学生)、山东籍被害人黄某某、陈某乙会员费;骗取新疆籍被害人斯某某交纳会员费后,又以刷单的形式骗取被害人59520元。
被告人薛某某参与该组织骗取被害人1975人次,骗取会员费总计251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利用互联网电信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建明
王 一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人名单壹份随案移送;
3.光盘壹张、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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