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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罪)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18〕24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4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涉案期间任日照市岚山区**处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前后,被告人薛某某利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处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将王某某个人档案空挂在日照市汾水**公司,伪造招工登记表,为王某某年龄虚增20岁等手段,违规为从未在企业上过班的王某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11月15日,薛某某为王某某代缴养老保险费用16683.51元,王某某于2012年1月开始领取退休金,至2018年3月已领取退休金189636.30元。

被告人薛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薛某某的履历材料、王某某退休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社会保险金189636.30元,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福鑫

2018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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