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某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某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某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康某什区和效A区小区内驾驶白色大众POLO轿车,使用轿车内的扩录机和喇叭,宣称自己免费维修保养各种缝纫机。后王某甲的妻子将薛某某叫至**区**号楼**单元**室让其修理缝纫机。在维修缝纫机期间,薛某某谎称王某甲家中的缝纫机现在是古董,现在值6-7万元,并且假意讨好王某甲夫妇,要认王某甲为干爹干妈,后谎称所更换配件含有白金成分,以高价索要维修缝纫机配件费的方式诈骗王某甲夫妇9500元。
2. 2020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持有红色志愿者袖标,在康某什区金信翰林苑小区内使用喇叭宣称可以免费修理老式缝纫机,后王某乙将其叫至**小区**室让其修理缝纫机。薛某某谎称厂家高价回收该缝纫机,该缝纫机至少值8000元,以高价索要维修缝纫机配件费的方式诈骗王某乙2080元。
3. 2020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自称是上海缝纫机厂的维修工,在康某什区**区内使用喇叭宣传可以修理老式缝纫机,后白某甲将其叫至**区**号楼**单元**室让其修理缝纫机,后薛某某谎称该缝纫机是古董,厂家现高价回收,谎称配件是原厂的,以高价索要维修缝纫机配件费的方式诈骗白某甲1490元。
4. 2020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自称是上海缝纫机厂的维修工,在康某什区**小区使用喇叭宣称可以免费修理老式缝纫机,后武某某将其叫至**小区**室让其维修缝纫机,后薛某某谎称武某某家中的缝纫机是军工缝纫机,所更换配件含有合金钢成分,厂家现在高价回收,以高价索要维修缝纫机配件费的方式诈骗武某某1900元。
5. 2020年4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康某什区**区内使用喇叭宣称可以免费修理老式缝纫机,后白某乙将其叫至**区*号楼*单元*室维修缝纫机,薛某某谎称白某乙的缝纫机厂家高价回收,现价值1.6万元,并且谎称其所更换的配件含有白金成分,以高价索要维修缝纫机配件费的方式诈骗白某乙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4月7日被抓获归案,并向被害人王某甲退还赃款9200元,得到了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缝纫机配件、MP3扩录机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收据、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苗某某等;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苏某某、王某乙、魏某某、白某甲、黎某某、武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及其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门免费维修缝纫机为名,以许诺高价回收缝纫机、虚构配件成分、高额收取配件费等为手段骗取多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康某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恒娟
检察官助理:徐静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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