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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3********,汉族,中专文化,原淮安市清江浦区**商场楼下**手机店店长,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村(租房)。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转取保候审;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购买彩票所欠债务的真相,虚构可以从朋友手中买到手机的事实,骗得**商场**通讯手机店老板李某某信任,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31日两次骗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32000元,得款后用于购买彩票进行挥霍,现无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薛某某与李亚林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应追究被告人薛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海洋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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