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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刑检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山东省**市**区**路**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30日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18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至2018年间,被告人薛某某虚构青岛中石化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自己手中有打折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出售,通过微信或朋友发布消息,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先以少量给付或部分给付有效充值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再次大量购买后,其编造工作忙、生病、充值卡错发给他人、中石化公司财务不退款等各种理由予以推脱,非法占有被害人购卡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倒卖柴油。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包某某、刘某某共计1116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薛某某认识后,以7折的价格从薛某某处购买了1000元面值中石化充值卡,对其产生信任。后张某某再次向薛某某转帐56000元购买80张充值卡,薛某某收到钱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发卡。经催要,薛某某退回张某某16000元,非法占有张某某40000元。

2、2017年12月,李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薛某某取得联系,以9.8折的价格从薛某某处购买了1000元面值中石化充值卡,对其产生信任。2018年2月,李某某再次向其转账9800元购买10张充值卡后,薛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失去联系,非法占有李某某9800元。

3、2018年6月,包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与薛某某取得联系,薛某某以8折出售1000元面值中石化充值卡的少量交易为诱饵,取得包某某信任。同年8月,包某某联系薛某某再次购买充值卡,其以每张740元的价格,向薛某某转款46620元购买63张充值卡。薛某某仅通过快递交付包琳1张充值卡后编造理由推脱,非法占有包某某45880元。

4、2018年6月,刘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与薛某某取得联系,薛某某以8折出售1000元面值中石化充值卡的少量交易为诱饵,取得刘某某信任。2018年6月25日,薛某某主动联系刘某某,刘某某向薛某某转账18400元购买23张充值卡,薛某某仅通过快递交付刘某某3张充值卡后编造理由推脱,非法占有刘某某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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