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刑诉〔2014〕3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身份证号:6105231980********,家住陕西省大荔县**镇**屯**组。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11月28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薛某某从富平县启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了一辆号牌为陕E****8的黑色东风悦达起亚福瑞迪小轿车,因债主向其索要利息,2013年5月22日薛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称陕E****8是其私家车,并以该车为抵押物交付给王某某,骗取王某某借款4万元,随后无法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段盼
2014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起诉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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