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镇**街**楼**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号楼**单元**。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4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对被告人薛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薛某某虚构自己叫杨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谎称可以帮助其子张某乙办理取保候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信任,被害人张某甲于2017年7月26日在建行西影路中段支行将30000元转账给池某某,后池某某通过微信全额转账给被告人薛某某,被告人薛某某将3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于2019年8月31日向被害人退赔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流水、谅解书及收条、取保候审材料、情况说明;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证人池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好;已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5916****。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作案工具(手机两部)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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