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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10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街**座**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同案人张某丁(已起诉)与被告人薛某某开设的位于福清市**镇**路**号及同案人张某甲、郑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位于福清市**镇**路1号的二个工作室合作,准备以为他人提供的微信号,添加微信好友(俗称养号)的方式牟利。为了让被害人自愿添加他人提供的微信号为好友,同案人张某丁等人通过刷抖音短视频,留言提供短视频相关的图片、表情包、壁纸之类的素材引诱被害人添加微信号为好友(俗称添粉),赠送上述素材,达成添加微信好友的目的。同案人张某丁还和上述两个工作室约定,由同案人张某丁负责接单要添粉的客户,张某甲和薛某某各自的工作室聘请员工“添粉”,并约定张某丁盈利占股40%,完成添粉的张某甲或薛某某所在的工作室盈利占股60%。期间,薛某某雇请了同案人毛某甲、吴某甲和施某甲(另案处理)添粉。张某甲、郑某甲雇请了同案人张某乙、陈某乙、薛某乙、薛某丙、郑某丙(另案处理)添粉。上述被完成添粉的微信号中,有被用于微信“幸运大转盘”抽奖诈骗使用。

2020年8月底及9月初,同案人张炫耀、颜臻、林宇、郑健铭(均已起诉)四人合谋决定使用从他人购买的微信号添加微信好友后,利用在微信号朋友圈发送购买鞋子可以参加“幸运大转盘”抽奖活动实施诈骗,诱骗被添加为微信好友的被害人付款购买368元的鞋子就可以抽中1部苹果型号11的手机,为了引诱被害人进一步上当受骗,同时还提出被害人付款购买三双鞋子可以全部返现给被害人或以邮寄上述手机为由再次诱骗被害人支付税费和邮寄费。为实现该目的,上述人员租赁了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座**室作为诈骗窝点,购买了二手手机、手机卡、流量卡等作案工具及从微信昵称“浩”(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多个微信号用于实施诈骗使用,后又找到同案人张某丁等人的上述工作室,将购买的上述微信号,交给同案人张某丁等人进行有偿添粉。2020年9月10日至14日,同案人张炫耀四次以支付宝口令红包方式支付给福清籍的同案人张某丁共计人民币1.92万元,用于其购买微信添粉费。

2020年9月19日,来自山东省菏泽市的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抖音软件素要壁纸的方式被添加到同案人张某丁接单、被告人薛某某添粉的微信号内,后被同案人张炫耀、颜臻、林宇、郑健铭等人以上述购买鞋子可以参加“幸运大转盘”抽奖活动的方式骗走人民币共计5358元。

2020年9月24日,同案人张某丁、被告人薛某某及其他多名同案人在福建省福清市**镇被查获到案。次日,办案民警分别从张某丁等多人处扣押到手机、电脑、手机sim卡、联想黑色硬盘、记录本等实施诈骗相关物品。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台式机4台、华硕笔记本1台、联想1T黑色硬盘1个、手机sim卡1285张、充电器3台、记录本2本、手机36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清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微信支付订单号、支付宝订单号汇总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被害人张某某的情况说明、微信截图;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及同案人张炫耀、林宇、张某丁、吴某丁、毛某甲、施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提取、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伙同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街**座**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395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计3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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