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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8********,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号车库,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由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至5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号车库,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疫物资紧缺的状况,通过微信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收取被害人支付的货款后将被害人微信账号列入黑名单,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骗取人民币16900元。

2020年2月7日,海拉尔公安分局依法将被告人薛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吴某某、卢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告人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宏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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