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家住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成立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开发了具有后台操纵平台数字货币功能的AkoEX、Bueex、3iex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后将AkoEX、Bueex、3iex数字货币平台提供给王某甲、朱某某、杨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运营,并收取研发费及维护费。王某甲、杨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募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建多个团队,利用AkoEX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通过操纵平台内PCE币价格走势,导致投资人亏损的方式进行诈骗。2018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由王某乙(另案处理)等操盘团队操盘,在短时间内使PCE币价格骤跌90%以上,导致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等数百人亏损,从而骗取被害人投资共计6548余元。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薛某某和陈某甲、陈某乙、余某乙、曹某某、林某某、雷某某(以上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受刘某某纠集,在广东省广州市**区**居**座**室,通过手机、电脑登陆微信与被害人进行聊天,取得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在AkoEX平台上全仓买入虚假数字货品PCE,然后通过后台操作突然杀跌的方式,骗取胡某某等被害人的投资款,数额达9992235元,被告人薛某某主要负责联系取信被害人,并怂恿被害人投资虚拟货币。其中,被告人薛某某拉进客户投资共计168万元,非法所得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手机截屏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同案犯林某某、余某乙、陈某甲、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莹盈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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