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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_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乡**村**巷**号,系农民,该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全民K歌平台上认识了被害人吴某某,薛某某谎称自己叫刘某某,在太谷县土地局工作,骗取了吴某某的信任并与对方确立情人关系。后被告人薛某某编造了在太谷县土地局投资土地、搞绿化工程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某7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薛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71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鸿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太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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