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害人苏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坊**巷**巷**号铜锣湾店内,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薛某某,以每市斤110元的价格向薛某某购买53斤青蟹,并通过微信向薛某某转账支付了货款人民币6190元。被告人薛某某收到货款后,将苏某某的微信及电话拉黑,且没有发货,所得款项被薛某某花光。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薛某某将其所诈骗的款项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5.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邝任军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扣押的涉案手机一台(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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