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嘉某某**镇**村**号,现住嘉某某嘉和苑西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7日至同年12月6日、2020年1月20日至同年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薛某某谎称能够办理出国务工手续,并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保险费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郭某某、董某某、刘某某、郭某甲等人人民币(币种下同)共计32398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分述如下:
1.2017年,被告人薛某某以办理出国务工手续为名,骗取朱某某13600元。
2.2017年,被告人薛某某以办理出国务工手续为名,骗取郭某某16000元。
3.2018年1至7月间,被告人薛某某以办理出国务工手续为名,骗取董某某等15人共计216000元。期间,又以借款为名,骗取董某某30000元。
4.2018年2至8月间,被告人薛某某以办理出国务工手续为名,骗取刘某某15900元,骗取郭某甲15980元。
5.2019年4月间,被告人薛某某以办理出国务工手续为名,骗取杜某某3500元,骗取杨某某3500元,骗取薛某甲5500元,骗取李某某4000元。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薛某某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崔某某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铭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嘉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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