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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薛某某诈骗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网络酷狗直播平台以冒充熟人的方式,以自己微信、支付宝账号被封及银行卡被冻结为由,让被害人转账或扫描二维码付款骗取钱财,涉及10余省共作案13起,诈骗金额共计535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1、2019年11月04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网络酷狗直播平台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借口自己微信、支付宝账号被封及银行卡被冻结,让被害人转账或扫描二维码付款骗取湖南省保靖县被害人梁某某700元。 

2、2019年10月07日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网络酷狗直播平台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借口自己微信、支付宝账号被封及银行卡被冻结,让被害人转账或扫描二维码付款骗取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被害人肖某某500元。

 3、2019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网络酷狗直播平台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借口自己微信、支付宝账号被封及银行卡被冻结,让被害人转账或扫描二维码付款骗取广东省台山市被害人刘某甲300元。

 4、2019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网络酷狗直播平台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借口自己微信、支付宝账号被封及银行卡被冻结,让被害人转账或扫描二维码付款骗取山西省汾西县被害人卫某某150元。

 5、2019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网络酷狗直播平台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借口自己微信、支付宝账号被封及银行卡被冻结,让被害人转账或扫描二维码付款骗取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害人王某某300元。

 6、2019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网络酷狗直播平台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借口自己微信、支付宝账号被封及银行卡被冻结,让被害人转账或扫描二维码付款骗取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害人刘某乙200元。

7、2019年10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网络酷狗直播平台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借口自己微信、支付宝账号被封及银行卡被冻结,让被害人转账或扫描二维码付款骗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被害人王某某200元。

8、2019年10月25日0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网络酷狗直播平台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借口自己微信、支付宝账号被封及银行卡被冻结,让被害人转账或扫描二维码付款骗取四川省绵阳市安县被害人李某甲200元。 

9、2019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网络酷狗直播平台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借口自己微信、支付宝账号被封及银行卡被冻结,让被害人转账或扫描二维码付款骗取河南省镇平县被害人李某乙900元。 

10、2019年10月02日1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网络酷狗直播平台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借口自己微信、支付宝账号被封及银行卡被冻结,让被害人转账或扫描二维码付款骗取湖北省麻城市被害人尹某某400元。 

11、2019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网络酷狗直播平台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借口自己微信、支付宝账号被封及银行卡被冻结,让被害人转账或扫描二维码付款骗取四川省仪陇县被害人王某200元。 

12、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网络酷狗直播平台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借口自己微信、支付宝账号被封及银行卡被冻结,让被害人转账或扫描二维码付款骗取四川省乐山市中区被害人曾某300元。

13、2019年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网络酷狗直播平台以冒充熟人的方式借口自己微信、支付宝账号被封及银行卡被冻结,让被害人转账或扫描二维码付款骗取浙江省诸暨市被害人李某某1000元。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供述;2、梁某某等十三名被害人陈述;3、书证;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53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荣华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十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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