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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旬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薛某某因欠债产生骗取他人货物出售还债和花用的想法。

2015年12月23日,薛某某从网上货运信息平台得到果商路某某委托某某甲发布的苹果运输信息,经电话联系后驾驶套牌陕A****6大型货车(实际牌号为苏E****2),在乾县**镇**村,装载了价值60030元的66700斤商品红富士苹果。之后没有按约定将承运苹果运往收货地点,而是拉到乾县靠近312国道处,买给了一个临时收购落果的摊子上,得款12000元用于还账。

2015年12月25日,薛某某在网上得到果商董某某委托邓某某发布的需要将苹果从旬邑运至广州的货运信息,即叫上潘某某仍驾驶套牌陕A****6套牌大型货车(实际牌号为苏E****2)窜至旬邑县赤道社区九里红村,装载了价值158974元(包括苹果、果箱、胶带、发泡网)的3032箱商品红富士苹果,并从代办何某某财处预收了1500元预付运费。薛某某承运苹果离开旬邑后,即切断与货主的联系,将所承运苹果在礼泉县低价转卖,得款4.4万余元挥霍。

2016年1月15日,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2.2017年,薛某某在明知自己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情况下,因赌博欠债仍产生骗取他人货物出售还债和花用的想法。

2017年9月11日,薛某某在网上冒用王某甲名义接单任某某发布的陕西京海管业有限公司需要把镀锌钢管从西安运至四川广元的货运业务,驾驶鲁Q****B大型货车载某某乙,从位于西安市陕西京海管业有限公司装载了价值146108元的34.2吨镀锌方管,后薛某某未将钢管运往广元,谎称货车在途中出了交通事故被交警扣押,后切断与货主联系,将所载镀锌钢管在西安市经王某乙(又名王某丙)联系买了给高某某,共计得赃款92000元(其中有12000元由王某乙微信转给某某乙),被薛某某还账和挥霍。后赃物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7年9月13日,薛某某再次冒充王某甲在网上接单张某某发布的将陕西盛钢管业有限公司将镀锌钢管运往重庆的货运业务,仍驾驶鲁Q****B大型货车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后,在位于富平县的陕西盛钢管业有限公司装载了价值146034元的34.2吨承运镀锌钢管,后未按照要求将钢管运往重庆,而是拉至西安市,再次经王某乙联系,买给高某甲,得赃款92000元挥霍。后赃物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立案、案件移送、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车辆信息、运输合同、微信****,扣押、返还文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邓某某、任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潘某某、某某乙、王某乙、高某乙、高某甲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等笔录;7.有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虚构承运货物事实,四次骗取被承运人货物、运费51.26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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