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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0121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7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0年7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害人孙某某在玩网络游戏“王者荣耀”过程中与游戏好友薛某某结识,被告人薛某某通过QQ号码*********添加孙某某为好友,并且冒充女性身份与孙某某聊天,以没有零花钱、生病住院需要手术等理由向孙某某索要金钱,2020年2月至3月,薛某某在QQ聊天中向孙某某发送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以及民生银行卡账号,共骗取孙某某21859.25元挥霍。案发后退还被害人2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证人王某证言;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积极退还被害人损失,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卫  珂

检察官助理:贾建涛

2020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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