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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石家庄**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胡同**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至2020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在网络上通过加被害人颜某某微信好友,虚构自己是女子并与颜某某处对象的方式诈骗颜某某人民币38126.6元;通过虚构“三哥”的身份,用颜某某的隐私视频和身份信息、欠条敲诈勒索颜某某人民币25338元。2020年4月7日,薛某某亲属对颜某某进行了赔偿,颜某某对薛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微信转款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薛某某微信中收藏的视频等;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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