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66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55********,汉族,文盲,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巷**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2019年9月25日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3 年4 月26 日上午11时至27日间,被告人薛某某及同案人张某某、刘某某(均己判刑)等人事先商量组织村民就“**畜牧场”土地返还建筑物被毁坏为由,先到陆丰市**镇**村委找干部闹事堵门后,又组织200多名村民到陆丰市**镇**大道“**畜牧场”路口路段利用堆放石头、拉横幅“不忘逝者薛锦波”等字幅,拉绳设置路障和散发、张贴传单将道路堵塞,导致陆丰市**大道**村**畜牧场路段双向道路受阻,使过往车辆无法通行二次时间长共约14个小时(一次6个小时、一次8个小时)。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大队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执法劝阻时,村民不听劝告还用石头砸伤政府工作人员致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同案人供述及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相关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19年11月1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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