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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职务侵占、贪污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刑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960*******,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孝义市,住山西省孝义市某某某某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8年115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指定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22日由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后由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贪污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1月2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3月5日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敲诈勒索

2010年9月份,受害人李某某在孝义市下某某村某某煤矿承揽道路拓宽及桥梁工程,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是某某村支部书记之便,以该工程是他所有,现被李某某抢走为由向李某某索要好处费50万元,遭到李某某的拒绝。2011年3月被告人薛某某多次向李某某索要好处费50万元未果后,多次指派村内老弱病残人员阻拦李某某工程施工,造成工程多次停工。2011年4月份,工程进行到铺水稳工程时,被告人薛某某再次扬言如不给他50万元,水稳工程开始后,他将再次阻拦施工。因铺水温工程开始就中途不能停止,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李某某无奈之下找到某某县某某煤化的古某某协调此事。2011年4月25日在古某某办公室李某某向古某某借款30万现金,并当场将该30万元支付给被告人薛某某。薛某某收到30万元现金后向李某某开具一张收到30万的工程款收据,并口头答应以后不再阻拦工程施工。

2011年8、9月份左右道路拓宽工程完工,进行桥梁工程施工时, 被告人薛某某再次向李某某索要50万元的好处费,声称路是路、桥是桥,修桥也得给50万,并要求使用其女婿吴某某的吊车。李某某答应可以按照市场价使用吴某某的吊车,但拒绝再次支付好处费,并因此事多次与薛某某发生争执。之后被告人薛某某指使吴某某使用吊车拦工。拦工一星期后,李某某只好再次找古某某去协调此事。经古某某协调,被告人薛某某答应给20万也行。因李某某无钱支付,被告人薛某某提出把古某某的北京现代途胜车给他也行。无奈之下,李某某将该途胜车给了被告人薛某某后,桥梁施工才得以继续施工。2013年春节过后,李某某将17万元还给了古某某,用于支付该北京现代途胜车的车款。2013年4月份被告人薛某某将该车过户到其大儿子薛某甲名下。

2、职务侵占

2012年3月3日,某某村委向某某乡政府提出人畜饮水建设计划申请。在申请资料中,被告人薛某某伪造了某某村委与河南人崔某某“人畜饮水工程建设”44.5万元的虚假合同,并在崔某某、武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武某某作为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某某乡政府同意申请后,上报孝义市水务局。根据“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并以吕发农经发(2012)303号、吕水财务(2012)485号文下达投资计划。其中:国补15万元,省级配套5万元,吕梁市配套3万元,乡村自筹3万元。2012年底,实到位资金国补15万元,省切块资金5万元,共20万元。

2013年1月,孝义市财政局、孝义市水务局分别拔付给某某乡人民政府“某某村人饮工程补助款”国补15万元,省切块资金5万元,共20万元。2013年2月2日,某某乡人民政府将此款20万元拔付某某村委。2013年2月3日,被告人薛某某安排村委会计将拔入村委的20万元人畜饮水专项款转入武某某个人账户。随后被告人薛某某告诉武某某,20万元中的6万元是给其垫支崔某某工程的挖埋管道人工费。2013年2月5日,由被告人薛某某陪同,武某某在某某信用社其账户上取款后,将其中的14万元现金给了被告人薛某某。被告人薛某某拿到14万元后,并未将此款交入村委,而是以第一部分人畜饮水工程施工方李某某欠其20万元为由将14万元直接占为已有。被告人薛某某身为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将14万元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已有。

3、贪污

2014年12月,被告人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村两委及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大家一致同意其“某某核桃种植农民农业合作社”符合上级部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干果经济林项目上报乡政府的会议记录,并通过提供虚假申请资料向孝义市林业局申请该项目。孝义市林业局将其列为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干果经济林项目任务及资金补偿户。“孝义市某某核桃种植农民农业合作社”实施面积为200亩,补助资金350元/亩,共7万元。

2016年1月26日孝义市林业局经市财政局专户拔付下栅乡某某村委退耕还林补助款7万元。2016年3月14日经薛某某签批,村委将此款全部转付薛某某“某某核桃种植农民农业合作社”。被告人薛某某身为道庄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某某乡政府履行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巩固退耕还林农户专项资金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报案及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公私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利用担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将14万元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在协助某某乡政府履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巩固退耕还林农户专项资金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峰云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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