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因多次讨要工资无果,为了闹大事情、制造影响,用号码为1378327****的手机给12345市长热线打电话编造称:其之前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大门3号楼商场进行水电施工时安装有炸弹,如果拖欠的工资不给解决就要引爆炸弹。相关部门将该信息通知到中大门**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采取了紧急疏散措施,造成商场秩序混乱,人员恐慌,商场停业,直接经济损失十万余元。
2020年7月21日薛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五0四医院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自述材料、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3.证人叶某某、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弓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商场秩序混乱后采取紧急疏散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鞠 锋
检察官助理:李 彬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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