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003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江源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江源区公安局拘留。江源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薛某某在**镇**街被害人岳某某家中,借替岳某某交手机话费之机,私自用岳某某微信转给自己6000元,后将所有转账记录删除,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2.现场勘察、指认笔录、勘验、提取、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军霞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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