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心社区北出口三组团北委沙河街**楼**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5日),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薛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多次进入迎春超市、家鑫超市等超市内窃取香烟、现金等物,共计人民币79892元。
1、2018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某撬开防护栏进入鞍山市立山区大德阳光明居小区北侧迎春超市内实施盗窃,盗走芙蓉王等香烟和现金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643元;
2、2018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某敲开门板进入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家鑫便利店内实施盗窃,分三次盗走香烟等物,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2950元;
3、2018年1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打碎玻璃进入鞍山市立山区站南街147甲小当家超市内实施盗窃,盗窃玉溪、大云等香烟和现金10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780元;
4、2018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某撬开卷帘门进入鞍山市立山区钢绳街18甲31号万佳烟店内盗窃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9290元;
5、2019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某撬开卷帘门进入鞍山市立山区广鑫烟酒平价店内盗窃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3369元;
6、2019年1月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撬开卷帘门进入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云诚烟酒茶店内,盗走四条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80元;
7、2019年1月2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撬开卷帘门进入鞍山市立山区福到家超市内盗窃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香烟50盒,旅行包一个;
书证:案件来源、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某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景慧
助理检察员: 王 蕊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香烟等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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