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3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6日由公安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日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二道巷**号**室内,趁被害人袁某某、余某某熟睡之际,盗窃被害人袁某某放置于床边桌子上牛仔裤兜里现金3000元,盗窃被害人余某某放置于床上的运动裤兜内现金2300元以及放置于床头的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无法估价)。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岳龙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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