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65号
被告人薛某某, 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里**镇**村**村民小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区**栋西面电梯口处,盗窃被害人宋某某的一部日建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80元)。2019年10月1日11时许,民警在宝安区**街道**路**会所,将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光盘1张、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量刑建议书。
3.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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