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65号

被告人薛某某 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里**镇**村**村民小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区**栋西面电梯口处,盗窃被害人宋某某的一部日建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80元)。2019年10月1日11时许,民警在宝安区**街道**路**会所,将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光盘1张、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量刑建议书。

3.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