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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1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东曹庄西街九排6号。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13时左右,被告人薛某某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唐山市路北区嘉美广场的白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在其将该电动三轮车骑到唐山市路北区张各庄小区南门处时,被其他人员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6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的电动三轮车等物证;

2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丽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于唐山市路北区**镇**庄**街**排**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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