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4月至9月期间,先后到江阴市**镇、无锡市惠山区**街道等地盗窃作案5次,共窃得桑塔纳轿车上的三元催化器5个。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15时许,采用扳手拧螺丝、切割机切割等手段,到江阴市**镇**园北门东北角墙边,窃得被害人习某某苏C****B桑塔纳轿车上的三元催化器1个。

2.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17时许,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到江阴市**镇**大道南段**号北侧非机动车道边,窃得被害人周某某苏B****5桑塔纳轿车上的三元催化器1个。

3.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8月左右的一天下午,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到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委会门口路边,窃得被害人凡某某苏B****2桑塔纳轿车上的三元催化器1个。

4.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到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路**厂北面路边,窃得被害人李某某苏B****5桑塔纳轿车上的三元催化器1个。

5.被告人薛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9月16日15时许,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在江阴市**镇**化纤厂门口路边,窃得被害人王某某苏B****1桑塔纳轿车上的三元催化器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车辆行踪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习某某、周某某、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