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11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南通市港闸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释放并转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港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薛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2月起,在被害人杜某某位于如东县马塘镇的二手车店工作。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晚上、19日凌晨,因网络赌博输钱,后至该二手车店,窃得二手车2辆,销赃得款后用于继续网络赌博。经鉴定,上述2辆二手车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6000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晚上,在该二手车店,窃得苏F5****号朗逸牌汽车1辆(价值18000元),以17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如东**二手车车行的唐某某。
2.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凌晨,又在该二手车店,窃得苏F3****号别克牌汽车1辆(价值18000元),以1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如皋**汽车养护会所的席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下午,经被害人杜某某同意,驾驶苏F1****号北京现代牌汽车外出展示,后将该汽车以2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如东**车业的雷某某,得款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薛某某被抓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薛某某的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5.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焱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于居住地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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