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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3********,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薛海燕在大镇萃华金店在置换金戒及清洗旧金戒指过程中,趁金店导购员李某某不备,从盛有黄金废料的铁盘中窃走一枚黄金戒指后潜逃。经奈曼旗价格中心认定:被盗取的黄金戒指价值25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随案移送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侦破案件简介;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海燕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监控录像、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海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薛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52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海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退还了被害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薛海燕现在取保于处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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