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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家住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号。2010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因没钱买烟,遂产生盗窃的想法,便从其家中步行来到合阳县百良镇王家洼村。同日16时许,被告人薜某某在该村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家大门锁着,便趁巷道四周无人之机采用翻墙入户的的手段进入张某某家中,在张某某家厨房套间内盗得150元现金及两双灰色男人布鞋,在厨房南侧卧室的白色女士单肩包内盗得12元现金,随后在返回其家途中将所盗布鞋丢弃。案发时,被告人薜某某将盗得赃款162元已全部挥霍。

2、2020年9月7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从百良镇王家洼村张某某家盗窃完毕后,又从张某某家楼梯上到房顶后翻入东邻居王某某家顺楼梯进入院内,在王某某家灶房套间内到处翻找后盗窃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户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对其参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霞

书记员:李  哲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薜某某现羁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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