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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12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101071958********,汉族,文盲,退休工人,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层北间,现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1992年11月因盗窃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治安拘留七日;2009年5月因盗窃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因盗窃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青浦区**镇**路**号**市场**栋**号店内,窃得上址被害人彭某某的一台黑色VITAMIX牌沙某某,后将沙某某销赃。经鉴定,该被盗沙某某价值人民币3,150元。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3月27日主动将其盗窃的沙某某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办案说明、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薛某某于案发时间在案发地点盗窃被害人沙某某的犯罪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薛某某主动上交的黑色VITAMIX牌沙某某(食物搅拌器)一台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彭某某。

3.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沙某某相关信息照片,证实被盗沙某某的价值及详细信息。

4.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薛某某到案的情况。

5.人口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薛某某的身份、前科劣迹及身体状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丽娟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茹开南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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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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