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焦作市**家属院**号楼**单元**户。2018年9月28日因盗窃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解放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菜市场**商行,盗窃被害人周某店内现金2050元,后追回815元赃款退还被害人周某,其余赃款被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供述;
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证言;
4.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
检察官助理:冯振慧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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