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街道**巷**号,现无业。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1997年5月9日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盗窃于2007年11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谎报案情于2011年1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盗窃于2011年4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盗窃于2013年3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元;因盗窃于2014年3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于2015年9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8年7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盗窃于2018年7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2月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20年2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广场东头大楼梯下,盗窃张某甲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白色赛鸽牌TDT122Z型小公主电动自行车价值710元。
2、2020年2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先后在博山区**宾馆门前盗窃三个反光锥筒、在博山区****KTV下面盗窃路边两棵树之间的防疫宣传横幅一条、在博山区**路**宾馆和**大厦之间的道路上盗窃两个防疫用沙袋。
3、2020年2月9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街***眼镜店门口西侧盗窃邵某某摩托车头盔一个。
4、2020年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商城门口盗窃蒋某某电动车上的甘蔗一袋、海飞丝洗发水一瓶、男士洗面奶一瓶。
5、2020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镇**集团大门口盗窃王某甲黑色的头盔一个,盗窃王某乙黑色皮手套一副。
6、2020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街道**号楼前盗窃张通鲁******号嘉陵二轮摩托车一辆,经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嘉陵JH100-C二轮摩托车价值170元。
7、2020年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城**超市门前,盗窃孙某甲红色电动自行车上的1.5斤羊肉片两袋,火锅油碟三瓶;盗窃周某某白色电动车自行车上的蔬菜一袋,里面有白菜、土豆、韭菜等。
8、2020年2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路**公交站旁盗窃鹿宝二轮摩托车油箱内的92号汽油5升。
9、2020年3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城**超市门前盗窃孙某乙雅迪电动车上的蒙牛纯甄酸牛奶一箱。
10、2020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与赵某某、李某某在博山区**镇**村**段盗窃电缆,经测量被盗电缆线长107.58米。经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值认定,被盗电缆线的价格为9.30元/米,总价值1000.49元。
11、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路**号门前停车位上盗窃胡某某三轮摩托车油箱内92号汽油6升及该三轮摩托车白色电瓶一块。
12、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路原***歌厅门前盗窃韦某某黑色嘉陵7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经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嘉陵牌70型二轮摩托车价值120元。
13、2020年3月23日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前盗窃带有“泰和物业”字样的蓝色垃圾桶一个。
14、2020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路分理处门前盗窃刘某某鲁******号红色本田摩托车一辆,经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认定结论为:天虹(TH90-B)摩托车价值260元。
15、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街道**宾馆门前公路边上盗窃周某某鲁******号黑色嘉陵70二轮摩托车一辆,经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嘉陵牌二轮摩托车价值120元。
16、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小区**号楼东边的楼洞下盗窃杨某某黑色劲隆牌9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经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黑色劲隆牌90型摩托车价值130元。
17、2020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与他人(未确定身份)在淄博市第一医院地下停车场出口东侧盗窃白某某鲁******号黑色二轮摩托车一辆。经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双狮牌SS90-2型二轮摩托车价值130元。
18、2020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天隆宾馆门口西侧盗窃张某乙白色踏板摩托车一辆。经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鬼火BD125T-5C型踏板摩托车价值500元。
19、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广场北侧盗窃孙某丙地自行车一辆,经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跑狼牌WOLF21速山地自行车价值150元。
20、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某在博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号楼中间过道内盗窃刘某某黑色踏板摩托车一辆。经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望龙牌125型黑色踏板摩托车价值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同鹏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鉴定结论;7.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晓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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