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4********,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文盲,群众,无业,住贵溪市**镇**村**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经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初,被告人薛某某先后二次翻窗进入贵溪市**镇**街**书院的办公室内盗窃财物共计866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翻窗进入**书院的一间办公室内,从办公桌上盗得一台银色苹果MacBoorAir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元。
2.2019年11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又翻窗进入**书院的一间办公室内,从办公桌上盗得一台黑色联想拯救者Y7000P笔记本电脑,从竹床上的一个男士钱包内盗得现金2000余元。经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56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薛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薛某某获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归案证明及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彭泽君
检察官助理:张筱婷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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