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2019年1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12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3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为筹集毒资,于2019年8月至11月份多次在桂平市城区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出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l、2019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去到桂平市**售楼部附近路边,以用套筒等工具打开电动车坐股的螺丝钉,用剪刀剪断电瓶电线,取出电瓶装进蛇皮袋里的手法,盗走受害人覃某某玫瑰金色台铃牌电动车的电瓶共5只(天能牌,60V/20AH)。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00元。
2、2019年9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又去到桂平市**装饰店门口路边,用套筒、螺丝批、剪刀等工具,以相同手法盗窃了受害人管某某雅迪牌小绵羊电动车的电瓶共5只(天能牌,60V/20AH)。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10元。
3、2019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开其摩托车又去到桂平市**街**斜坡的农村信用社门口路边,以同样的手法用套筒等工具打开电动车坐股的螺丝钉,用剪刀剪断了电瓶电线取出电瓶,盗走受害人陈某某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的电瓶共5只(超威牌,60V/20AH)。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90元。
事后,被告人薛某某将上述所盗电瓶全部卖给街上收购废品的人员换取毒资,并将换得的毒资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办案说明、发还清单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黎某某证言,被害人覃某某、管某某、陈某某陈述,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有珍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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