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中午,被告人薛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花园北面工地仓库,乘无人之际,采用老虎钳、裁纸刀等工具,窃得被害人卞某某存放该处的电线、电缆线等物。后,被告人薛某某将其中部分电缆线、电线剥皮变卖,得款人民币3010元;其余电缆线、电线藏匿于家中,经评估合计价值人民币9423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藏匿于家中电缆线、电线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2019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花园北面工地仓库,再次对被害人卞某某存放该处的电线、电缆线行窃时,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身份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卞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案发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荣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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