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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曲县**镇**街**号。2019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杏花岭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胡某某(在逃)驾驶晋A****1白色荣威越野车窜至小店区**路,沿途拉停放在马路边上的汽车门把手伺机盗窃,在小店****洲东区西门口,被告人薛某某将姚某停放在马路边的晋A****W雷克萨斯车门拉开,胡某某将车内的2400元人民币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薛某某分得赃款400元,其中100元被其挥霍,余款300元已发还被害人。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材料、视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达二千四百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剑芳

2020年7月14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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