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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34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肥东县撮镇镇富民街和南大街交口南边一无名早餐店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前储物篮内的华为nova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89元。

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薛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永嵩

检察官助理:朱梦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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