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步行至被害人黄某某家门口,见其家中无人,遂临时起意,通过翻越窗户的方式进入黄某某家中,并将其卧室衣柜黑色皮包内的3700元现金盗走,后被返回家中的黄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玉成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一张);
3. 寿检二部诉证人〔2020〕19号《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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