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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7********, 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无业。 2018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0月15日因盗窃被河北省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四百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因手头拮据,选择不拔车钥匙的机动车为作案对象,多次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滦南县盗窃机动车,作案四起,盗得机动车四辆。

1、2019年3月20夜间,被告人薛某某酒后盗窃被害人齐某某停放于唐山市曹妃甸区**镇**里南数第二个胡同口的黑色桑塔纳志俊轿车一辆(车牌号鲁*****,车辆识别号LSVT*****,发动机号*****),后把该车停放于唐山市古冶区**庄**区**号附近,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82元。

2、2019年4月20日夜间,被告人薛某某酒后盗窃被害人初某某停放于唐山市曹妃甸区**镇**里**号门口蓝色奇瑞QQ轿车一辆(车牌号冀B*****,发动机号ADCL*****,车架号LVVDB*****),并偷走车内钱包、银行卡,黑色挎包、存折、一张公交卡、化妆品等物品及人民币300元。后将该车卖得人民币700元,物品遗弃,现金己挥霍,车牌照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兴海名都地下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160元。

3、2019年7月2日夜间,被告人薛某某酒后盗窃被害人关某某停放于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庄的红色五菱兴旺面包车一辆(该车车牌号冀E*****,发动机号*****,车架号LZWACA*****),后把该车停放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地下停车场,后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53元。

4、2019年10月30日夜间,被告人薛某某酒后盗窃被害人于某某停放于河北省滦南县**镇**小区北门口停车位的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该车牌号辽*****,发动机号A1*****,车架号LZWA*****),车内有动物饲料添加剂等物品, 盗得该车后薛某某把添加剂存放于自家出租房内,车辆自己使用,后该车和饲料添加剂等物品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该车和添加剂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3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面包车两辆、桑塔纳轿车一辆、车钥匙五把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协议复印件、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佟某某、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齐某某、初某某、关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唐山市曹妃甸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8.侦查实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翠红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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