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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96********,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至3月18日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南庭新苑**区**号楼**室,在被害人史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被害人史某某手机中支付宝账户的花呗和借呗功能,通过扫码套现、提现、转账等方式,从被害人支付宝账户中窃取人民币共计2300元。

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经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支付宝账户信息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中国联通账单截图、保证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宣告缓刑通知书、社区矫正情况说明、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被害人史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表、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琳琳

检察官助理:耿欣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赃证物处理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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