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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8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一个月,2016年8月6日减刑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 月24 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云山村村委会三岔路路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越野车的右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600元并挥霍。经查,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盗窃电动车电瓶,后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又盗窃电动车电瓶,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薛某某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依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4、现场指认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等。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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