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路**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 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8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一个月,2016年8月6日减刑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 月24 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云山村村委会三岔路路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越野车的右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600元并挥霍。经查,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盗窃电动车电瓶,后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又盗窃电动车电瓶,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薛某某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依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4、现场指认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等。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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