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86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山西省万荣县**乡**村**组。2004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15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刑事拘留期限予以折抵)。2020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3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晚,被告人薛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被害人付某某暂住处,拉开门锁入室,窃得各类物品若干。经鉴定,部分被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7元。
嗣后,被告人薛某某即被他人发现并报警,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暂住处物品被窃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状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被窃物品的清点、扣押及发还情况;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部分被窃物品的价值;
6.相关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薛某某的前科劣迹;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薛某某到案的经过;
8.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薛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钢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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